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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稽查工作规定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公司职工医药费负担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且与企业签订了5年及其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含内部退养职工)、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坚持合理负担原则。

第四条公司制定并执行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由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各单位按实发工资总额的4%从成本费用中提取。

第六条各单位工会组织设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管理账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统筹用于本单位职工的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必须专款专用,各年度余额结转下年滚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报销项目、标准及要求第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住院医疗费的项目、标准及票据要求。

(一)职工非因工伤、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当地医疗保险中心认可,并按一定比例报销(包括大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部分,每次达到500元以上(含500元)10万元以内(不含10万元),所在单位可根据其工龄长短按一定比例给予报销,工龄满30年以上的报销95%,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报销90%,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报销80%,10年以下工龄的报销70%;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工龄满30年以上的报销99%,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报销96%,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报销93%,10年以下工龄的报销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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