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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和《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是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管理的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项目(课题)等重大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按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

第四条项目(课题)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牵头组织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职责包括: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方案;会同领导小组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负责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重大专项资金内部监管机制,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按规定对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进行审批或接受备案;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进行财务验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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