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
【发布单位】
河北省
【发布文号】
办字〔2006〕21号【发布日期】
2006-03-08【生效日期】
2006-03-0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河北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
知
(办字〔2006〕21号2006年3月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按照始终坚持“治乱”、突出重点“治散”、积极推进“规范”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扎实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础性工作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作为重点,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目标,精心安排,稳步推进,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凡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分片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到人,责任到矿”的方式,定期对各矿区进行清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坚持高标准,继续抓好治乱工作。进一步完善“一矿一卡”和“一勘查项目一卡”的清查制度,严厉打击无证采矿、无证勘查、越层越界采矿和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保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本稳定。
加大对越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按有关规定和各市、县(市、区)的职责分工,由国土资源、煤炭等部门定期对矿山进行实测检查。经实测发现越层越界采矿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责令违法矿山对越界井巷工程进行密封,打上永久性封闭墙,建立专项档案;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示越层越界情况和处理结果,责令矿山出具不再越层越界采矿的书面承诺。发现再次越层越界采矿的,要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坚决予以关闭。
(三)全面清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事项。省和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集中时间,全面清理本部门审批的尚在有效期的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依法逐件、逐卷清理检查,主要检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批要件是否齐全、审批程序是否正确。对存在问题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二、重点解决资源配置和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
(一)认真落实各项要求,加快矿产资源整合进度。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要求,统一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矿区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整合矿区的整合方案,经省整合资源调整布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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