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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工伤认定暂行规定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规定

时间:2011-06-0812:33:11来源:网络作者:管理员人气:9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规定

索引号:530630-000006-20090330-0002发布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水富办事处发文日期:2009-03-30名称: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规定

为了加快城乡经济和住房建设的发展,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正常化和规范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昭房管委〔200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暂行规定》(昭房管委〔2003〕2号)和《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暂行规定》(昭房中心〔2009〕10号)的规定及市委二届七次扩大会议与市政府六次全会精神,结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际,特对进一步加强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是指职工依法购买自住住房,拥有房屋所有权;

(2)建造:是指经政府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造的自住房;

(3)翻建:是指职工住房经政府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拆除重建的自住住房;

(4)大修:是指住房不需全部拆除,只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如梁、柱、构造层和承重墙等构件的更换;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

6、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人,其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子女被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录取,每一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生活十分困难的,提取本人该年度最低生活标准总额40%;子女就读大学的,提取本人该年度生活标准总额70%,但提取总额不得高于住房公积金余额的80%。申请提取时应提交低保证明、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和待业证;子女上大学的还应提供大学录取通知书。

2、缴存人本人及直系亲属(配偶、子女和夫妻双方的父母)因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医治期间给缴存人家庭造成严重困难的,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总医疗费减去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会医疗互助等报销费之和的差额部分。申请时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凭证、医保中心和工会互助医疗部门出具的报销凭证。

3、缴存人因地震、火灾、水灾、冰雪灾、泥石流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自住住房损毁,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恢复重建,申请提取金额应减去缴存人已获得的各种救灾资金(含修建房屋物资折算价)之和的差额部分;如没有获得救灾资金或物资,最高不得超过恢复重建总支出额。申请时应提交乡镇政府和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应注明申请人受灾情况和所得救灾资金与物资情况。

(二)缴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工作调动到本市管辖区外的;

(4)应征入伍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规定

1、缴存人符合提取范围应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提取书(签名加盖手印),由单位指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经办人对有关提取资料进行初审,再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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