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工伤认定暂行规定
大人社发〔2011〕79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开展工伤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内,遵照本规定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第三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伤事项接待登记制度,按照《工伤事项接待登记簿》(详见附件1)所列项目,认真填写接待记录,留存备查。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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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延长时限。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应向用人单位出具《延长工伤认定时限核准通知书》(详见附件2)。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关系发生争议须经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第六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管辖地不清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并出具《工伤认定管辖地确认指定(委托)通知单》(详见附件3)。确认管辖地时间不计算在30日申请时限内。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4),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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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就医资料或住院病案复印件(须加盖医务科或病案室印章);属职业病的,须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
(五)其它有关材料。包括。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须提交公安机关有效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等;
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交通、海事、铁路等相关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证明事故伤害为非本人主要责任;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须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相关部门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须提交医疗机构抢救医疗资料和死亡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须提交法定部门出具的荣誉证书、见义勇为证书等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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