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1年12月27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批准2012年4月9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
1、将《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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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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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规定时限设置户外广告的,注销其《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续设手续的,注销其《登记证》,原设置的户外广告内容必须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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