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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

823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1-09-11【生效日期】

2001-09-1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

《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专院校党委:

经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现将《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和讨论,并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云南省委

2001年9月11日

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为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在继续严格执行中央和省里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一系列规定的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如下重申和规定。

一、

一、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遵守省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有关规定

1、省级现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家庭财产报告的有关规定,必须按时报告本人及其配偶和由其抚养的子女的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

2、必须严格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要求的内容如实填写《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书》,不准瞒报、伪报

(二)必须遵守不准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

1、领导干部一律不准接受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接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必须在1个月内如实向组织报告、主动如数上缴;不报告、不上交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不准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领导干部知情的视同本人收受予以处理;不知情者,经查实也要追究领导干部的相应责任。

(三)必须遵守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

1、省、地(州、市)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省、地(州、市)、县(市、区)领导班子中分管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行业业务相同的个人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行政机构、行业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2、省、地(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的任职地区从事广告代理和发布,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已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地区代理诉讼;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个人经商办企业活动

省、地(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的其他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从事该领导干部分管行业和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个人经商办企业活动。

3、上市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从事上述部门、机构所管理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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