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展业及国内参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贸工局2004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会展业及国内参展财政资助资金(以下简称本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发展深圳会展业的意见》(深府〔2004〕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5年起至2007年止,本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2000万元,在市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滚存使用。三年财政扶持期满后,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提交市政府研究进一步支持的措施。
第三条
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贸工局职责: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会展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年度决算;
(三)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会展项目的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和评审;
(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本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本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审核本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审批本资金年度支出结构、审查本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贸工局下达本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参与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监督检查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本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七条
本资金资助对象:
(一)在我市举办的重要会展和品牌会展
重要会展是指。以国务院各部委、全国性社团组织、广东省政府名义在深圳举办的大型商业性会展;以深圳市政府名义举办或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部门名义举办,或与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循环经济关系密切的商业性会展。
品牌会展是指。位列深圳会展规模前10名和在国内举办的同类会展位列前2名的商业性会展。
(二)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会展,具体包括:
1.特别重要国内会展:国家各部委和广东省政府(含厅局)等上级部门指令或要求我市组团参加,有国家和省重要领导出席,我市有市领导担任领队的国内经贸科技类会展;
2.重要国内会展:与我市签有经济协作协议的兄弟省市举办并邀请我市组团参加,而且有市领导出席的国内经贸科技类会展;
3.一般国内会展:
为开拓国内市场或考虑地区间关系需要组团参加的经贸科技类会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市政府已经安排专项经费或已经获得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已经获得市政府给予场租特别优惠的项目;
(四)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五)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九条
本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贴的资助方式,并原则上按照以下支出结构安排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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