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展业及国内参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05月26日16时46分60主题分类:商贸服务
“会展业”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1]5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贵阳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会展活动的管理,规范会展活动,促进会展业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筑府发[2010]5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会展或会展活动,是指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在固定场所和预定时期内举办的达到一定规模的非政府例行工作会议、展览、节庆活动及文化体育赛事。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会展活动的策划、组织和统筹安排的单位。主办单位应具备招商招展能力,并对会展项目承担主要责任。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接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会展具体事项的单位。承办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办展经验和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具有完善的办展办会规章制度,具有专业的展览策划、组织、管理人员以及一定的经费保障。
第三条会展活动应以服务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提升生态产业水平、满足群众物质文化需求为主线,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贵阳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会展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对全市会展经济的发展方向、目标定位、政策环境进行决策,统筹协调解决全市会展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市会展经济促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展办”)是全市会展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会展活动统一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会展活动相关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建立贵阳市会展业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各类会展活动实行“一站式”联合办公,受理、审核、协调全市会展业的经常性业务;对重大会展活动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进行办理。
市会展办负责牵头会同公安、工商、城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制定各类会展活动所需的各种批文和手续的办理程序及办结(或回复)时间,对申报会展活动所需的各种资料一次性告知。
第六条会展业行业协会应当制定会展行业服务规范、会展企业诚信自律办法、会展企业登记划分及评定标准,建立会展项目评估体系,加强行业自省自律,维护市场公平,避免不正当竞争,维护会员利益。
鼓励会展业行业协会开展各种培训活动,组织会展业从业能力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第二章会展管理
第七条实行会展计划提前申报制度。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展(节庆、赛事等)举办计划报市会展办,每年5月底以前补报当年下半年会展(节庆、赛事)举办计划。市会展办应当及时将拟办会展信息在其公务网站或公告栏内公布。
第八条会展依法需经有关部门许可方可举办的,举办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实行会展活动登记备案制度。未进行备案登记的会展活动原则上不能享受《贵阳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筑府发[2010]57号)规定的有关奖励和补助。
凡属以下范围内的会展活动,会展举办单位应当在开展三个月前将会展有关情况报市会展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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