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总结报告编写南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
政策解读及申请程序
为了提高矿产资源开发水平,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中央财政从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安排,包括奖励资金和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资金(以下简称示范工程资金)两部分。
奖励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取得显著成绩的矿山企业给予奖励,支持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以下简称“三率”)。
示范工程资金主要用于实施以矿山企业为主体的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推进油页岩、煤矸石、难选冶黑色金属、共伴生有色多金属、矿山固体废弃物和多金属尾矿资源等综合开发利用。
一、专项资金安排原则专项资金安排坚持以下原则:
1.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2.以绩论奖,推进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激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3.示范引导,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
4.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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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项资金支持力度
(一)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划分为四个类别。一类1000万元,二类800万元,三类500万元,四类200万元。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成效特别突出的,给予2000万元特殊奖励。
奖励等级根据综合评价指标排序确定。
综合评价指标指:矿山企业前三年度因“三率”高于规定标准而增加的矿产品销售收入和用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直接投资金额两项指标综合计算结果,计算公式为:
p=(⊿f+i)×λ
式中:p-综合评价指标(单位:万元);⊿f-矿山企业前三年度因“三率”指标高于规定标准而增加的矿产品的销售收入(单位:万元);i-矿山企业前三年度完成的用于提高“三率”并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直接投资额(单位:万元);λ-专家评判系数。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矿产资源急缺程度,可适时对不同矿种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结果进行调整。
(二)示范工程资金
示范工程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具体支持额度根据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规模效应和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
三、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法定证照齐全、有效;
2.依法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已按时、足额缴纳国家有关税费;
3.管理机构健全,有专门的矿山地质、采矿、选矿管理机构和技术人员;
24.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达到设计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5.近三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合格,无违法违规记录;
6.近三年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7.列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已完成资源整合,并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
(二)申请专项资金中奖励资金的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机制,各类资源储量资料齐全,动用、采出、损失量和“三率”管理资料台账清楚、规范,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开采回采率高于设计标准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在国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2.选矿回收率高于设计标准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在国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3.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水平高于设计标准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在国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4.矿山生产中尾矿得到充分利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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