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理办法
广东xx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我校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取得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在校注册的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考试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第二章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第六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人员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指定座位就座者;
(二)除开卷考试外,进入考场后未将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者;
(三)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四)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七条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未带证件或开考三十分钟后,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者;
(二)考试中不关闭通讯及其它数码存储设备者;
(三)考试中使用自备草稿纸者;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五)拒绝或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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