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关于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72号)精神,和《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梧政办发„2010‟28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门诊及药店购药管理
第一条参保人员患病需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时,必须凭《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医保证》和《医保卡》先挂号后就诊。门诊护士、医生及收费员要对病人的《医保证》和《医保卡》认真进行核对。如发现人证不符的,应扣留其证、卡,并通知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处理。
因参保人员未出示《医保证》和《医保卡》造成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待遇的,责任由参保人员自负。
第二条参保人员就诊时,各定点医疗机构须使用有医保标志的处方。医生须按照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合理开具处方。门诊用药应按一张处方以治疗一种疾病为主最多不超两种病。处方药量一般处方以3日量为限;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日量;特殊慢性病不应超过两周量;静脉用药一般为1-2方。参保人员每次就诊的检查、诊断、治疗、用药情况应详细记载于病历本上。
第三条参保人员就诊时,不持证看病或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医务人员有权拒绝开处方、检查单、治疗单和记账。
第四条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必须出示《医保证》和《医保卡》,药店工作人员应验证后再售药记账。
第五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个人账户或门诊补贴支付,用《医保卡》直接结算。个人账户或门诊补贴不足支付时,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收费和定点零售药店收费要严格遵守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自费药品、自费项目的费用不得在个人账户或门诊补贴中支付。
第七条经市医保专家委员会鉴定确认患有特殊慢性病者,经市医保管理所审批,可长期在门诊治疗,超个人账户或门诊补贴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后再到所在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二章住院管理
第八条参保人员患病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持《医保证》、《医保卡》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住院手续,并按医院规定预交一定数额的住院预付金。办理了医保住院刷卡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保政策支付。
第九条急、危、重病的患者,因抢救不能按规定办理医保住院刷卡手续的可先入院抢救治疗,手续应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
因特殊情况在入院时未能按规定办理住院刷卡手续的,办理入院时应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处工作人员说明原因,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第十条参保人员住院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医保住院手续,超过规定刷卡时间的,刷卡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部负担。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应将本人的《医保证》、《医保卡》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交住院处管理,住院处负责核对其人、证、卡是否相符。出院时,到住院处按规定结算,身份证复印件随住院病历存档。
第十二条在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有效治疗”的原则尽快制定治疗方案,开展合理、有效的治疗。严禁挂床、冒名住院。禁止放宽住院标准收治参保人员住院。禁止以任何理由推诿急、危、重病人住院。
第十三条在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参保人员提供住院日费用清单。住院日费用清单必须将自费项目、部份支付等项目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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