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调查分析
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
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委属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研究,现将《池州市主城区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维护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抄报:市政府
抄送:贵池区人民政府
池州市主城区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维护管理
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管理,完善住宅小区功能,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主城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规范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一)本规定所称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是指商品房住宅小区除主体工程以外,防水、供冷、给排水、装修工程、道路、绿化、监控、楼宇对讲等小区公共部位相关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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