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与管理的有关规定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辽住建[2011]71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规划局,有关市建委,绥中县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方法,我厅制定了《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宅与公建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等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进行住宅与公建项目的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建设项目审批和规划核实等工作中计算容积率指标的适用本规定。
各级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规划编制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容积率是指规划地块内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其中总建筑面积是指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的总和。总用地面积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总和。
第四条
本规定按照国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
第五条
住宅、公建建筑地上部分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部分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的具体办法由各市规定。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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