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范文
上海理工大学科技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科学研究的实力,提高我校科研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效率,保证科研计划项目研究的延续性,特设立上海理工大学科技发展项目(简称"校发展项目")。
第二条学校科技处是"校发展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实施和检查等有关事项;学校财务处是"校发展项目"的经费管理部门,负责经费的审核、拨付、管理等有关事项。
第二章申请与立项
第三条"校发展项目"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两类:
1、学校统筹的科研计划项目间接经费中扣除绩效支出、管理费后的部分(简称“扣管后间接经费”);
2、学校统筹的《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结余经费(简称“结余经费”)。
第四条"校发展项目"的申请者须为我校在岗在编人员,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上年度有被学校统筹的“扣管后间接经费”;
2、作为项目负责人上年度有被学校统筹的“结余经费”。第五条每人每年度最多只能申请一项"校发展项目"。第六条申请者须于每年年初填写《上海理工大学科技发展项目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后交至科技处,申请书书必须有明确的考核指标和合理的项目预算。
第七条经学校科技处、财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并报主管校长审核后,公布“校发展项目”年度立项项目清单。项目研究期限为三年。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在资助期内的研究成果须标注由上海理工大学科技发展项目资助。
第三章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校发展项目”的经费管理与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科技处核拨费用、财务处建账立卡后发给项目负责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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