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范文
华南理工大学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调动科技人员承担更多横向项目的积极性,提高横向项目的完成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各学院,各直属教学、科研单位,科技服务机构以及学校各职能部门的在编人员承担的横向项目,其项目经费必须进学校财务账户。
第三条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批准,部分特殊情况横向项目的经费可进学校科技开发公司账户或学校财务处以外的学校属下其他单位账户(以下简称其他账户),但此类项目仍由学校科学技术处统一管理。未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批准而私自转入其他账户的,以违规论处,该经费不列入科研考核经费。
第四条横向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使用应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规范管理行为,保证合同规定任务的全面完成。项目负责人有义务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项目组擅自违反学校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的行为负责。
第二章管理费
第五条所有横向项目必须向学校缴纳管理费。
第六条管理费是指学校管理横向技术合同所需的费用。管理费中一部分用于学校科研管理,另一部分用于学院科研管理。
第七条凡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批准转入其他账户的横向项目经费,由该经费管理单位按本章相关条款的规定代学校提取足额管理费,并于每财政年度末将应上缴的管理费转入学校财务处账户。
第八条自然科学类横向项目到款时,学校按每次实到经费的8%提取管理费,其中,学校管理费3%,学院管理费2%,学校发展基金3%;人文社科类横向项目到款时,学校按每次实到经费的4%提取管理费,其中,学校管理费1%,学院管理费2%,学校发展基金1%。
第九条学院管理费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各学院当年度的科研管理费用预算根据该学院上年度的学院管理费的总额确定,用于该学院当年度的科研管理工作。
第十条实得横向科研经费是按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全额提取管理费的横向项目经费。确因情况特殊,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批准不按第八条之规定全额提取管理费,则根据实际提取额与应提取额的比例将实到经费折算为实得经费。实得经费将作为团队及教师科研经费的主要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横向技术合同款项中如含有外协科研,以及加工和购置设备组装、改造后交予合作方等事项所发生的费用,须在签订的合同中写明,此部分经费到校后只提取1%管理费,并按比例计入科研考核经费。
第十二条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利用实验室资源对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纳入科研经费,此类项目经费的使用按《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室对外服务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章研究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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