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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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验收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项目验收管理,依据《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鲁财教〔2007〕48号),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项目(含后补助项目,项目经费补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完成项目合同指标或合同到期后,均须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项目验收以立项文件、批准的项目申报书和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主要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五条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由规划财务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和单位参加。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简称“主管部门”)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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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项目验收以会议验收的方式进行,由省科技厅邀请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与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章验收申请
第七条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验收申请表;
2.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立项批文及项目合同书;
3.项目执行工作总结;
4.项目执行技术报告;
5.项目经费使用报告;
6.相关佐证材料。
第八条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材料,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材料报送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单位审核。
第九条后补助项目需在立项批文下达之日起1至3年内,完成项目合同的各项指标,并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到期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由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规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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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和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合同指标调整的,按省科技厅批准的调整后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四章验收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主要考核合同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经济社会效益、重大技术突破和效果、知识产权的产出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指标。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单位对项目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符合验收条件的,送规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收,须进行整改。
1.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不到80%,或关键创新指标未完成;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项目合同的考核目标、内容;
4.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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