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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开展校外托管机构和辅导机构整治情况汇报

诸城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切实维护广大托管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5]5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为未成年学生提供接送、

看管、午休、就餐等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第三条举办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校外托管机构的公民必须品行端正,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管理经验。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应当无违法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并持有卫生计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

(二)有相对独立、固定、符合消防、建筑安全要求的房屋以及必需的生活设施

(三)卫生条件和安全工作符合要求。餐饮服务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遵守餐饮服务行业有关食品安全规定。

(四)工作人员数量与接受托管的中小学生人数应当相匹配。校外托管机构至少配备1名管理人员,规模在25人以下的,除有管理人员外,另外至少配有1名工作人员,之后每增加20人,至少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按照要求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五)校外托管机构要设置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建筑物的三层及三层以下楼层内,并设置单独出入口;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禁止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住宅楼、违法或危险建筑内开办校外托管机构;开办场地的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容纳托管学生人数按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核定;满足基本消防安全条件和食品卫生条件;为学生提供休息、住宿场所的,要保证学生一人一床,男、女生各自独立,不得男、女同处一室;上铺要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封闭管理,安装监控设备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义务:

(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预防传染病

(二)保证食品安全卫生,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三)就餐场所环境卫生状况、餐具消毒保洁设施要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

(四)配餐要合理,营养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专用设备


(未完,全文共3310字,当前显示98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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