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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开展校外托管机构和辅导机构整治情况汇报

云浮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从事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在学校以外的合法安全的场所举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午休、晚餐等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托管机构不得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接受住宿过夜,也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

如需要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的,须按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标准到县(市、区)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照,并确保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学习辅导活动与托管服务互不影响。

第四条托管机构实行教育部门牵头、属地管理、相关部门

-12理,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无牌无证或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受托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掌握校外托管学生的有关情况,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等方式设立上规模的托管机构,并逐步成为托管机构的主要力量。

第二章设置标准及服务要求

第十条托管机构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托管机构必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活动

(二)禁止在厂房、地下室、仓库、违法建筑或者危险建筑等类型的建筑物内开办托管机构

(三)所在房屋建筑性质应为非住宅的民用建筑。在住宅性质的建筑内开办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要求。

(四)应设置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建筑物的地上三层以下(含三层)楼层内

(五)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且容纳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第十一条安防技术标准及要求:

(一)托管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学生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二)托管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认证合格,并防止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三)托管机构应当在正门外、大门口、室内人员集中区域(睡室、就餐区等)以及储藏室的出入口和食堂操作间等重要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大门口应当设置对进出人员身份识别的出入口控制通道设备,监视和掌握区域内治安秩序和人员出入、活动等情况,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四)托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保安或门卫值班人员,在场所入口处放置钢叉、防暴盾牌、钢盔、警棍、防割手套等防暴器材

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标准及要求:

托管机构的消防设计、场所设置、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装修材料、消防管理等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有关技术标准,保障受托管学生的安全。


(未完,全文共3939字,当前显示130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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