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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坛石镇关于农民建房审批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坛政〔2012〕35号

关于农民建房审批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各行政村: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审批程序,切实便民服务群众。根据《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江政办发[2009]90号)、《江山市2012年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实施意见》(市委办[2012]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

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在规划撤并的零星居民点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扩建、改建住宅。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撤并居民点村民的建房用地。

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和非农建设。

二、农村宅基地面积、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只能享有本村的宅基地,各村要严格执行大中小户的面积标准:

1.大户(6人及以上)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2.中户(4-5人)最高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3.小户(3人及以下)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二)农户建房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2.实施村镇规划或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或未领结婚证已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

4.申请农村私人建房的家庭,若为离异家庭,离异时间5年(含)以上方可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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