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国有企业三十年改制的政策实施历程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税费减免政策浅析

【摘要】

国有企业改制可以说是二十年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最重要的主题之一。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时强调,“现在我国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也永无止境,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在此大背景下,各国有企业立足自身实际情况,积极进行资源结构调整,并通过推动资产证券化进程等手段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在实践中,改制是需要成本的,其中重要一项就是改制重组的税费成本,本文拟通过梳理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改制重组实务有所借鉴。

【关键词】

改制

重组

证券化

无偿划转

企业所得税

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大多数国有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革,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逐步规范,国有资本有序退出加快,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发生深刻变化。在改制过程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方税务机关也陆续出台一系列推动改制重组的优惠政策,有针对改制行为的,有针对并购行为的,还有一些是针对无偿划转行为的等等,下面将从各个税种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实践中,会存在资产在不同法人主体之间进行无偿划转,包括从股东划入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相互划转,以及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分立合并。如果简单的将无偿划转按照捐赠税务处理,将会产生巨额税务成本。

目前可应用的优惠政策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

(一)依据59号文和4号公告,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适用条件。根据59号文和4号公告,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②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④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税收优惠。以“企业分立”为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①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②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③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未完,全文共5231字,当前显示145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