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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法律思考

汤春琳(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江西赣州341000)

摘要:饮水安全是国内外普遍关注的话题,目前,在我们国家,尤其是农村饮水安全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本文介绍了我国农村饮水安全的概况,指出我国农村饮水安全的立法缺陷,进而提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法律对策。关键词:农村饮水安全法律对策

饮水安全是水安全的一个重要内容。所谓水安全,“是指这样一种社会状态:人人都有获得安全用水的设施和经济条件,所获得的水满足清洁和健康的要求,满足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同时可使自然环境得到妥善保护。”[1]而饮水安全是指饮用水水质、水量、取水方便程度及保证率符合一定的标准及规定。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要求的为饮水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的为饮水基本安全。在水量方面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60升为安全;不低于20--40升为基本安全。在方便程度方面,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在保证率方面,供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2]本安全。国家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问题,200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的奋斗目标是,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新的空气,有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本文拟在分析我国农村饮水安全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而提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法律对策,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必要的基础。

一、我国农村饮水安全概况

国家对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历来较为关注,国家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做了大量的工作。1980年,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农村饮水工作会议,1984年,制定了饮水困难标准并在90年代把解决农村饮水困难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加大了扶持力度。进入本世纪以来,国家进一步重视农村饮水困难问题,加大了投资力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保障饮水解困项目的顺利实施。到2004年底,中央共安排国债资金103亿元,加上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和农民自筹资金共200多亿元,解决了6000多万农村人口饮水困难,使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922个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4个师161个团场受益,受到广大群众的高度赞扬。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基本解决了农村群众没水喝的问题,但由于我国是一个严重缺水的国家,而且水污染严重,加上水质不达标等问题,致使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饮水安全问题整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据2005年5月水利部、国家发改委、卫生部3个部委共同组织的全国饮水安全现状调查评估资料显示,到2004年底我国农村仍有3.2亿人饮水不安全,其中有1.9亿人的农村人口饮用水有害物质含量超标,且有增加的趋势,6300多万人饮用高含氟水,3800多万人饮用苦咸水,饮水含氟量大于2毫克/升的人口数占病区总人口数的约40%,还有200万人受到饮用水砷污染的影响。由于长期饮用不符合饮用标准的水,同时因设施简陋、干旱引起的季节性缺水以及供水保证率低、水质性地方病等问题,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如果按城市水质标准进行评估,我国饮水不安全人数还将更多。

二、产生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成因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受污染情况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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