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35号文)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云安监管〔2008〕92号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许可证延期
换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延期换证工作,根
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
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号)等有关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的判定,仍以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为准。化学品的名
称及说明与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不一致的,应不视为危险化学品。以使用
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的活动,应视同危险
化学品使用或经营话动,约入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经营许可范畴。
二、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廷期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发证机
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原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
(六)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依据和安全费用提取凭证;
(七)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企业还须提交商务部门发放的《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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