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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申报管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湖南东方新世纪建设有限公司

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全部职工、雇工,或者公司下设项目部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适用本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第二条公司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公司、项目部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公司、项目部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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