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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工伤)

遵义市人民政府文件

遵府发〔2009〕25号

关于做好遵义市部分高风险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工伤保

障工作的意见(试行)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有效整合和利用社会资源,努力化解高风险行业企业经营风险,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市决定在部分高风险行业建立以工伤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补充相结合的工伤保障制度。现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部分高风险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界定

本意见所称部分高风险行业是指煤矿、非煤矿山(含井工开采矿山)、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是指与煤矿、非煤矿山(含井工开采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二、部分高风险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工伤保障经办部门

工伤保险由遵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补充工伤保险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试点经办,试点成功后全面推广。

三、资金征缴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1.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标准

(1)对正常生产煤矿、整合期保留生产线的煤矿,根据《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规模量,以每吨煤3.5元计算当年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对整合、扩建和技改期间的煤矿,根据《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规模量,按正常生产煤矿缴纳标准的70%缴纳工伤保险费。

(3)对新建期间的煤矿,按《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规模量,按正常生产煤矿缴纳标准的50%缴纳工伤保险费。

煤矿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原则上一次性缴清全年工伤保险费。确因资金周转困难的,可以分两次缴清。为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工伤事故的发生,缴费标准实行每年浮动一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标准

对露天作业的非煤矿山,按三类风险行业标准一次性缴纳企业所有职工全年工伤保险费。对井下作业的非煤矿山,比照煤矿企业标准予以征收。对确因资金周转困难的非煤矿山,可以分两次缴清工作保险费。

3.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标准

以工程项目合同价(含追加合同价款)的15%确定缴费基数,根据工程的不同风险类别实行不同的缴费费率。其中:撤除工程为1.4%;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路桥修建工程为1.2%;线路管道安装、装饰装修工程为1.0%;综合性建筑工程为1.3%。

(二)商业保险公司补充工伤保险费征缴

1.煤矿企业补充保险费的缴纳标准

(1)对正常生产煤矿、整合期保留生产线的煤矿,根据《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规模量,以每吨煤1.5元计算当年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对整合、扩建和技改期间的煤矿,根据《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规模量,按正常生产煤矿缴纳标准的70%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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