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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来源:江苏省发改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6】

2048号)批准了我省南京江北新区玉带片区等5个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为推进我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本细则所称的增量配电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配电网原则上是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涉及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网建设。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适用本细则。

(二)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须符合省级电网规划和地区配电网规划,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履行安全可靠供电、保底供电和社会服务等义务。试点区域配电网应加强智能电网建设,适应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接入要求。

(三)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业主应为独立法人,具有配电网建设运营的业务资质和投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参与竞争。

(四)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并网服务

(五)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应与输配电价改革、售电侧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协调推进,加快推进配电网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

(六)为保障增量配电网用户安全、可靠、稳定用电,与增量配电业务相关的规划、工程设计、设备运维、调度运行、客户服务、供电安全等方面工作均应依据《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技术标准体系》(另行编制发布)等开展

二、准入条件

(一)申请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项目业主,须具备

1、具有与配电网投资规模相适应的投资能以下条件。力,资产总额不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2、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项应包含“电力供应”

3、专事配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或“配售电”等内容

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非兼职挂靠的电力专业管理人员。

4、应分设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且需有五年以上配电业务从业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6、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7、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

8、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

(二)鼓励设区市政府在优选项目业主时,把配电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服务义务。

价格作为优选条件,可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平、公开、公正确定配电价格。配电价格不得高于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的差值。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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