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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文勇诉鄱阳县城乡规划局不履行规划许可法定职责案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形式要件)

【要点提示】

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不应准予许可时,应当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行政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

【案例索引】

一审: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1)鄱法行初字第4号判决书(2011年5月23日)

【案情】

原告洪文勇,男,汉族,1957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5710017837,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高家岭镇五十里岗村委会新建队村小组。

被告鄱阳县城乡规划局。住所地。鄱阳县鄱阳镇鄱阳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菁华,该局局长。

鄱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90年代建有一幢砖瓦平房,后原告想改建,于2009年4月开始筹建,填写了江西省村镇建房申报审批表,并将申报审批表逐级送高家岭镇五十里岗村委会、高家岭镇国土资源所、高家岭镇村镇规划建设办、高家岭镇政府审批,高家岭镇政府于2009年8月21日审批后将申报审批表呈报给被告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原告在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过程中即开始了建房,被告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原告新建房屋东南角距省道距离未达到15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即函告高家岭镇政府:原告建房违法,不能办理规划许可证件。但原告一直没有收到被告任何书面答复。被告曾多次向高家岭镇政府询问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情况,一直没有结果,2011年3月高家岭镇政府领导陪同原告到被告单位询问办证一事,被告口头告知原告其申请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设规划许可证不予办理。原告认为被告前后三年对其办证申请不作出任何行政决定,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其不作为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很大损害,为此,原告诉讼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原告洪文勇诉称。原告90年代建有一幢平房,后原告想改建,于2009年4月开始筹建,并填写报告逐级送高家岭镇五十里岗村委会、高家岭镇国土资源所、高家岭镇村镇规划建设办、高家岭镇政府审批,高家岭镇政府于2009年8月21日审批后即呈报给被告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之后原告向被告的收费授权单位高家岭镇政府交纳了2000元市政建设配套费,此后高家岭镇政府多次向被告催办证件,但前后三年一直没有音信,今年2月17日、3月2日、3月17日原告陪同高家岭镇政府镇长等领导先后三次到被告单位联系办证一事,均被被告拒绝。被告前后三年对原告的办证申请不作出任何行政决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属行政不作为,现给原告造成了很大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判决被告履行职责限期为原告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并赔偿原告误工费960元、交通费24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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