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资料
办理用地规划许可
一、办理条件
a、符合城市规划;
b、取得《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
c、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
d、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e、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f、取得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及建设用地方案图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三、办理材料
a、申请书(原件1份);
b、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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