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
乡镇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已投入使用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防洪、防风暴潮、生态景观等方面的综合效益,规范全镇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是指对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日常巡查管护和日常维修保养。由洪水和其它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抢险、工程损毁及应急度汛修复不适应于本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小型水利工程指纳入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范围的以下工程:小型水库、三—五级堤防、过闸流量100立方米/秒以下水闸、装机功率1000千瓦以下泵站、灌溉面积2000—10000亩灌区、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5—10万方的塘坝。
第四条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管养分离、注重实效、强化监督、严格标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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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规范、养修并重、保障安全”的原则,逐步实现规范化、社会化、专业化,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市场化,不断提高维修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五条小型水利工程担负着全镇防洪、拦蓄、供水、灌溉等重要功能,虽然管理和使用隶属不同的单位,但其安全运行属于公共安全范畴,各相关行政单位都有安全管理责任。
小型水利工程实行辖区负责制,辖区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由所属村庄负责。
第二章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六条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工程建设投资渠道不同,建立健全市、镇(街道)和村委会(居委会、企业、个人、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三级维修养护管理体系。
第七条镇政府成立市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领导小组,重点研究解决全镇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指导管护人员安全技术的实施,组织管护人员按时参加学习、培训,保证管护工作的正常运转。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农业办公室。
第八条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2—
共同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镇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各行政村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和调整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数据库;负责指导各村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对维修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考核,并以此作为管理经费的拨付依据;负责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第九条镇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视各村具体情况,设有专人具体负责水库、堤防、水闸的维修养护管理;负责指导村委会(企业、个人、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对塘坝、灌区、泵站、农村供水工程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参照制定相应养护、考核、奖补等标准,组织对其进行检查、验收、考核,并以此作为拨付经费补助的依据;负责对辖区内申请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经费的单位进行审核、上报;配合相关执法工作,协调解决管辖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协助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负责维修养护管理专项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镇水利部门负责对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监管和绩效考评。年终根据考评成绩进行费用拨付、本村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的申报。考评成绩与管护人员工资挂钩,对成绩不合格的管护人员予以辞退,取消村级下年度项目申报。对重点村庄、重点水利设施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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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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