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备 案 函 -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一、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执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二、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成立已满1年;
(二)司法行政机关年度检查考核为合格;
(三)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
(四)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老师;
(五)事务所办公场所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能够为实习人员提供业务知识和律师实务培训、训练;
(六)未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虽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满已逾三年;
(七)未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或虽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已满2年。
三、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政治观念,热爱律师行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执业道德修养;
(二)具有连续5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知识、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有较强的实习指导能力;
(四)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为称职;
(五)5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惩戒;
(六)1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2名。
四、申请实习登记,由接受实习人员申请的律师事务所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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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