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晋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库的保护,防止水体污染,保障城镇居民饮用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实施办法》、《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晋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库保护区为承担全县各乡(镇、街道)饮用供水的水库的径流区及其枢纽工程为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范围。
第三条在水源保护区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责任制、过错追究制、贡献奖励制。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源保护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加大对水源保护区的扶持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督;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和监督。
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保护和管理。
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对保护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和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源保护区划定
第八条水源保护区的范围按照水域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为
一、
二、
三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为水库正常水位线沿地表外延200米的水域和陆域内,入库河道以河道上口线两侧沿地表外延100米的区域内;
(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延1500米的区域内;
(三)三级保护区为
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域内。
第九条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乡(镇、街道)及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保护的界线,设置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
第十条水源保护区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执行。
第三章水源保护
第十一条在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
(三)盗伐滥伐林木,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
(四)破坏水库枢纽工程、堤防、护岸和防汛、水文、水质监测、环境检测等设施;
(五)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
(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及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制品;
(七)移动、破坏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
(八)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在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改善水质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扩建排污口
(三)设置畜禽养殖场;
(未完,全文共3402字,当前显示112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