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第二批危旧房改造工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苏州市
【发布文号】
苏府〔2002〕26号【发布日期】
2002-02-14【生效日期】
2002-02-1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2〕2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苏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妥善解决我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市政府《苏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政府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居民家庭。。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第三条苏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市区廉租住房政策;。
(二)编制和落实市区廉租住房年度供应计划;。
(三)代表政府出资建造或购置廉租住房;。
(四)负责廉租住房申请人资格的审批和廉租住房的调配;。
(五)领导市区廉租住房的经租维修管理工作;。
(六)指导县级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产局)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申请人资格的初审及廉租住房的日常经租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承租廉租住房或申请按廉租租金标准起租。。
(一)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含8平方米)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承租廉租住房。。
(二)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按廉租租金标准起租。家庭住房使用面积超过50平方米部分不享受廉租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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