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行政审查审批受理程序
审查审批项目内容
一、审批的含义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二、审批的项目
专设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三、审查的含义
审核、调查,或者说是对某项事情、情况的核实、核查。
四、审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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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河建筑物:桥梁、隧道、渡槽、过江管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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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建筑物:码头、栈桥、取(排)水口、抽(排)水站、护岸矶头、滑道、冲滩(岸)撤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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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锚地(含系船浮锚地)、水上船舶基地、水上施工作业、水上船坞、水上钻探、航道整治工程、固定渔具、贮木场、水利清障、固定(或活动)水文观测平台。
航道行政管理审查审批程序
一、专设航标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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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交通部颁布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长江航道局的规定执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共26条,2005年1月1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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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收到审批申请材料后,若申报材料齐备,应有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出具《专设航标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与通航有关设施工程项目的审查程序
1、工程选址阶段:航道管理处获悉本辖区拟建设与通航有关设施时,应主动与建设或施工单位联系,了解工程情况,告之有关审批、审查、征求意见的程序和要求,主动提供工程选址、技术要求等航道咨询服务,并按照航道行政管理工作
规定的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2、前期工程选址涉及航道有关意见写法:
一、是否同意码头工程选址,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码头工程的前期研究及设计工作。
二、码头工程设计应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的规定,满足《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287-2005)的要求。
三、要求有关工程下阶段设计资料及文件,应按水运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向我局申报,办理航道行政审查手续。
3、工可研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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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工程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开展工作:
(一)报送申请阶段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立项后,向长江武汉航道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修建的理由,与通航有关设施的种类、结构、规模、位置等,并提供申报资料。
(二)资料审核阶段
•航道管理处在收到申请文件和资料后,应掌握和理解工程项目的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并连同有关申报材料一起上报长江武汉航道局;若长江武汉航道局委托航道处出具审查意见时,航道管理处应事先将审查意见上报长江武汉航道局审核。
(三)现场踏勘阶段
根据建设或施工单位提供的申请文件、图纸和设计资料,局和航道管理处应派员到现场勘查,了解现场的航道条件及工程项目对航道的影响。
(四)审查阶段
当接到审批、审查或征求意见的申报材料后,若申报材料齐备,符合受理要求,应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受理文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对方回复;需上报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如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须补充的相关材料及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图纸、资料、设计文件、专题论证报告,结合现场踏勘的情况综合分析,出具工程涉及航道有关的意见。
4、工可研阶段审查意见写法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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