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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完善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鼓励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以优秀的研究成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理论发展、人才培养以及决策科学化,加快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强省建设,更好地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本省个人和集体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优秀学术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和普及成果(教材、教辅读物和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三条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第四条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省社科联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省社科联聘请有代表性的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并根据申报成果的学科和地区分布等具体情况,设立相应的评审组。

第六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2年评选1次,每次奖励成果总数50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60项、二等奖不超过150项。

在同一次评选中,每位申报人只能获得一项奖励。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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