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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二0一0年七月修订)

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公示、授奖等各项活动。

评奖范围和评奖标准

第三条评奖范围

凡我省个人或集体编撰并正式出版的专著(含个人专业性论文集)、教材、译著等,公开发表的论文、调研咨询报告,被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省直厅级以上单位采纳的未公开发表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均可参加评选。

申报评奖成果的评选时限的确定。由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以第一次出版的时间为准;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调研咨询报告,以第一次刊登的时间为准;未发表的调研咨询报告以被采纳的时间为准。

申报评奖的研究成果,其主编(或第一主编)、第一作者必须是我省的人员或集体。在评选时限内调入我省的人员,且在评选时限内未参加过同级别评奖的研究成果可以申报。在评选时限内已调出我省的人员,其研究成果不能申报。

已经去世的个人在评选时限内的研究成果可由其所在单位代为申报。

下列成果不列入评奖范围:

(1)凡已在高于或相当于本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

(2)尚未结项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

(3)由集体撰写编成的论文集;

(4)没有取得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及省直厅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认可、采纳、评价等书面证明的未发表的调研咨询报告;

(5)文艺作品及其翻译成果;

(6)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

第四条评奖标准

《奖励办法》第七条所称“对不同类型的成果在具体评价标准上有所侧重”是指:


(未完,全文共2187字,当前显示72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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