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证
一、依据
二、原则
全县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向县卫生局提出申请。
(一)按照权限核发证件。县直医疗卫生机构、中心卫生院由原批准、核准执业登记的部门换发;一般卫生院,万宝川农场职工医院,新集、吊街门诊部由县卫生局核发;村卫生所、个体诊所、医务室由县卫生局核发。
(二)法人与负责人统一。以前法人与负责人分离的,这次一律统一,对同时几个人具备条件者,优先考虑个人资格、防保任务完成条件等,其他人为聘用人员。
(三)一村只设一个村卫生所。乡村撤并后和一村两证的,该村只设一个村卫生所,(同时几个人具备条件者,优先考虑个人资格、防保任务完成条件等。其他人为聘用人员。内部按照卫生院体制管理)。
(四)依法统一个人资质。
1、县城区个体诊所现无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者,一律不再换发,持护士执业证书者,只能开设护理站。
2、厂矿、企业、学校医务室的个人资格必须达到助理执业以上。
(未完,全文共1280字,当前显示38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