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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落实好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省局制订了《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ΟΟ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按照“清单申报、凭证扣除、鉴证审核、预警评估”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纳税人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要合法、真实、完整。合法是指准予扣除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真实是指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并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证明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完整是指应当按照时间顺序,以清单形式逐笔如实申报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

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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