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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船员违法记分管

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增强船员遵章守法的意识,预防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内内河五等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持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的船员实施记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

(二)船舶安全检查存在缺陷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

(三)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的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违法记分额满的船员实施强制培训和考试。

船员违法记分不影响海事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第五条浙江省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违法记分的分值和记载

第六条每一个公历年为一个违法记分周期。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分值累计不到15分的船员,该周期内的分值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15分的船员,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回适任证书后,其记分分值重新起算。

初次申请证书的船员,第一个记分周期自签发证书之日起至当年年底止。

第七条船员违法对应记分分值如下:

(一)船员受到警告处罚的,对应的违法记分分值为1分

(二)船员受到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每100元对应违法记分值为1分,100元及以下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为1分,罚款数额超过1500元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一律为15分

(三)船员受到扣留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3个月的,记10分;3个月以上的,记15分

(四)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船舶存在缺陷,应对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船员记1分

(五)对船员实操检查不合格的船员,记1分。第八条船员受到罚款和扣留证书行政处罚一并执行的,违法记分在两者之中取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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