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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定稿]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八个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

南府办〔2012〕1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与支付标准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办法》、《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医疗费用支付暂行办法》和《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费用支付暂行办法》等8个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桂劳社发〔2003〕141号)、《《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南府发〔2012〕44

—1—号)和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南府发〔2012〕45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定点资格,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签订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和网络安全管理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零售药店,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并在统筹地区所在地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2年以上;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经营药品,具有健全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药品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政策规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药品采购、入库、销售管理程序规范,在2年内无劳动用工、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物价和工商管理方面的不良记录,并经食品药品监督、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24小时提供售药服务的能力;所售药品实行计算机管理,做到药品进、销、存相符,具备实时上传药品购进、销售、储存数据的能力。非处方药品(otc)备药率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药品品种的80%以上,处方药品备药率应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需求;

(五)药店质量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得兼职或挂名,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

—2—执业药师(含药师、中药师)在岗;能够达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时、远程监督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履行职责的条件,药店营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经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或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药店必须配备经过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计算机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药店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应熟悉药品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六)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配备基本医疗保险专(兼)职管理人员,具备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条件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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