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镇医疗机构计量管理指导意见(修改)(2)
江苏省农村医疗机构计量管理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了深入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基层医疗机构计量管理工作,加快“平安医院”建设的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江苏省平安医院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有关要求,就全省农村医疗机构计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农村医疗机构计量管理体系,营造农村医疗机构放心诊断(治)的看病环境,确保医用计量器具(设备)运行安全有效以及在诊断、治疗过程中的计量数据准确可靠,推动一批乡镇医院积极参与“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二、适用范围
1、本意见适用于经卫生部门认定的农村医疗机构。
2、计量器具(设备)范围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医用计量器具(设备)。
三、具体要求
(一)计量器具(设备)的管理
1、计量器具(设备)的配备与验收
农村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自身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计量器具(设备)。配备的计量器具(设备)属于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产品合格证;配备的进口计量器具属于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管理范围的,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新购置的计量器具(设备)应履行严格的验收手续,不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设备),不得验收入库。
2、计量器具(设备)的检定(校准)
农村医疗机构应填写《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计量器具(设备)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对所购计量器具(设备)建立台账,统一编号,保持账、物、号相符,并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每年年初对在用医用计量器具(设备)统一编制周期检定(校准)计划(格式见附件2),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及时申请周期检定。
农村医疗机构的计量器具(设备)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使用未经检定、超期未检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设备)。计量器具(设备)检定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要重新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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