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快提高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全面开展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以下简称“培训与鉴定”)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全面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促进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意见》及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与鉴定的范围和对象,是指建设行业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施工、生产、服务人员。
第三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分五个档次,包括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根据建设行业实际另设定老物普工。
第四条培训与鉴定以国家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岗位鉴定规范》、《技师评聘标准》和《高级技师评聘标准》为依据。
第五条全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实行省、市(地)两级管理。
(一)、省建设厅负责编制各种岗位技能鉴定规范和试题库,审批培训与鉴定组织机构,制定培训、鉴定与颁证的管理办法,颁发《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组织全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并实施监督与检查。
(二)、各市(地)建设局(建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地)的培训与鉴定工作。
第六条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是:
(一)、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和完善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
(二)、有健全的教学管理机构和完善的教学管理办法;
(三)、有组织管理教学的领导、专业管理人员和专(兼)职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
(四)、有能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室、场地、实习工位及工具、设备;
(五)、有一定的教学活动经费。
第七条鉴定组织机构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作)、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工位;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作)、等级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设备和机具;
(三)、机构完善、有熟悉鉴定业务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四)、有一支稳定的专兼结合、专业能力强、办事公道的考评员队伍;
(五)、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培训
第八条第六条所指培训机构,是指大中型企业有能力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中心或者省、市建设类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培训机构中任教的专(兼)职理论的教师,必须是与培训职业(工种)相符的并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实习指导教师是与培训职业(工种)相符的具有高级工技能以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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