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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实施办法

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实施方

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实施方案

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实施办法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提高我省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医药行业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必须适应市场和医药经济发展的

需要,适应医药企业的工作任务和行业特点,坚持为企业和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服务的方向,把培养从业人员的实践能力、技术业务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工作重点,全面提高劳动者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我省医药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有关政策规定

医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

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凡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职业,就业和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机构设置及职能分工

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监督下,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的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培训与鉴定

工作的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及其市州培训工作站受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开展相关培训与鉴定工作。各自的主要职责如下:

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的培训与鉴定工作。主要职能是:

1、制定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

3、协助管理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

4、配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医药行业有关职业鉴定标准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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