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管理办法(试行)[大全五篇]
山东省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促进城乡用地布局调整,优化用地结构,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包括建新区和拆旧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
第三条挂钩实施过程中,建新地块的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地块的总面积,拆旧地块复垦为农用地的数量和质量应不低于建新占用的农用地的数量和质量,并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挂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导、政府牵头、依法自愿;
(二)严格管理、总量控制、封闭运行;
(三)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统筹发展;
(四)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第五条挂钩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并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挂钩涉及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调整、互换、使用,必须统一纳入项目区,按项目区进行总量控制、整体审批,封闭运行。对未纳入项目区、无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国土、发展改革委、城市规划、建设、监察、财政、审计、农业、民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编制挂钩工作计划及项目区规划,协调挂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挂钩项目区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挂钩周转指标管理
第七条挂钩周转指标是指国家和省为了控制挂钩规模和周期,批准并下达给有关县(市、区)一定时期内的一定数量的用地规模。
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挂钩项目区内建新地块面积的规模控制,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农用地面积归还,归还的面积数不得少于下达的周转指标,质量不得低于建新地块占用的土地质量。第八条周转指标申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核定。
第九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核定的指标规模分解下达至挂钩项目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归还挂钩周转指标。周转指标由下达至归还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周转指标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周转指标分年度归还计划,由项目区内拆旧的建设用地复垦出来的农用地归还。
第十一条周转指标只能在项目区内部周转。项目区内拆旧地块面积大于建新地块面积的,剩余部分不得作为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在项目区外使用。
项目区内使用周转指标的建设用地,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集约利用控制标准依法供地,经营性用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周转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居民点和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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