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管理办法(试行)[大全五篇]
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7号)和〘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管理办法〙(鲁国土资发[2006]1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土资源部或省政府批复的各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项目区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验收依据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批准的挂钩试点项目区规划和工作计划及有关规定进行。
拆旧区的整理复垦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区的竣工验收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1目区自查,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区初验。
第五条项目区自查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区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向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验申请。
第六条
项目区初验
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验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的,每年两次集中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七条项目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及申请表(表样式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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