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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的几点建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预先放弃之效力探讨

路漫律师品牌管理机构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

钱宇弘、戎晓霞

【引言】

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的建筑行业,工程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为应付资金紧张,开发商(发包人)经常会以在建工程为抵押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了规避放贷的风险,则往往要求承包人出具承诺函放弃自身对欲抵押的在建工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保证放贷人在遭遇发包人还贷不能的商业风险时通过折价、变卖、拍卖抵押物等方式获得在先的受偿顺序。那么承包人出具函件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为的效力如何。司法实务及其学者的意见均不统一。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及其实践现状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创设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该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为使该制度更具操作性,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明确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期限、工程价款范围、与担保物权及普通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等问题。

我们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关键词在openlaw上检索得出9860份裁判文书(时间截止到2017年5月4日),按裁判文书出具时间统计如下:

1按文书分布地区统计如下:

从上面两份统计图可以看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件自2013年开始呈大幅度增长趋势;经济活动活跃地区如浙江省、江苏省、上海市等省份的案件数量远远超过其他省份。这与重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使该制度的实现具有了可操作性密不可分。

我们经过检索,发现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放弃”作为争议焦点的案件有205件,按时间分布如下图:

可以看出,从2013年起,“建设工程优先权能否放弃”成为很多“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的争议焦点问题。

那么,承包人能否“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放弃行为”)。放弃行为产生的效力如何。如何完善该放弃行为的形式、内容、程序等。在司法实践均存在争议,我们在此一一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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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的效力及其理由

论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的效力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一)有效说,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民事权利(财产性)权利可以放弃,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二、承包人主张承诺放弃行为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交易过程中的禁反言原则;

三、虽然涉及多个承包人、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但是现有法律对此已经有了救济途径。上述款项的支付,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等法律保护,自有其救济途径,将其完全归于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过分夸大了该权利的效应,也弱化了其他法律对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四、放弃行为并未违反任何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法286条为授权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

另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第286条的指导意见》中即明确“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不能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事后承包人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法定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主张合同约定无效并要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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