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政策和奖补资金事项
山东省棚户区改造省级奖补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棚户区改造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0‟46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省级奖补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设立并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开展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奖励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奖补资金”)。
第三条省级奖补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坚持“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资金分配原则,鼓励和引导各地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四条省级奖补资金的补助范围,是指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列入省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二章资金计算分配
第五条省级奖补资金的分配,综合考虑棚户区改造的拆迁面积、拆迁户数以及相应权重分别占30%、70%,并适当考虑财政困难程度
计算分配额度。
(一)拆迁面积是由住房和非住房拆迁建筑面积组成,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准。
(二)拆迁户数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含临时安置住房户,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准。内容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
(三)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由省财政厅按照上年度当地财力状况计算确定。
第六条省级奖补资金按照公式法计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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