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7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将原有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原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扣除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面积后,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集中用于城镇建设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依据审批权限不同分为。由国土资源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挂钩项目);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拆院并院项目)。
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由拆旧区和建新区(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和城镇建新区)两个部分构成,也可只安排拆旧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市、县国土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三)对田、水、路、林、村实施综合整治,并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
(四)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加合理,集约节约用地水平逐步提高。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的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的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整理
第六条各区(市)县应在开展土地资源专项调查的基础上分析本区域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潜力,科学编制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并根据实施时序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未编制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的,不予批准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
第七条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可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出资成立的国有公司直接投资,也可由项目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引入的社会资金投资。
第八条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含文本、图件、附件及电子文档);
(二)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证明;
(三)专家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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