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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的关系在成都市的各级党组织,其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党费收缴

第三条党员应严格执行党章规定,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按期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任何个人、团体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赞助、捐赠方式代党员交纳党费。

第四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和标准应严格按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五条基层党支部负责收取、登记本支部全体党员交纳的党费,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定期将本支部收取党费全额上缴上一级党组织。党支部一律不得自留党费。

第六条市级机关建立党委或党总支部的,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上缴市直机关工委;建立党支部的,将党员实交党费全部上缴市直机关工委。市直机关工委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40%上缴市委。1

第七条市属以上独立企事业单位建立党委或党总支部的,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上缴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建立党支部的,将党员交纳的党费全部上缴主管部门党组(党委)。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按党员实交总数的40%上缴市委。

第八条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委和高新区党工委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30%上缴市委,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委和双流县、郫县县委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20%上缴市委,其他县(市)委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上缴市委。

第九条区(市)县委、高新区党工委所属党组织,每年向所在区(市)县委、高新区党工委上缴党费的比例,由各区(市)县委、高新区党工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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