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民公园一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确保惠州市市民公园一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惠州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惠州市市民公园一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下称《征收补偿方案》),现公布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用途。位于惠城中心区江北南区编号①、⑥、⑦、⑧、⑨、⑩号小区等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其它附着物(详见现场张贴的《惠州市市民公园一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图》)。被征收房屋土地作为惠州市市民公园一期建设项目用地。
二、房屋征收补偿原则。对项目征收范围内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房屋征收签约时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全部房屋签约搬迁工作。
四、房屋征收补偿及价值确认
(一)房屋征收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认。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定。本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推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给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三)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价值的确认。
1.产权登记为住宅的临街房屋,在2014年4月14日惠城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下称《征求意见公告》)前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持续纳税凭证的,按商业性房屋评估价值的70%给予补偿。
2.产权登记为工业的房屋,在《征求意见公告》发布前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持续纳税凭证的,按商业性房屋评估价值的60%给予补偿。
(四)未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框架、混合、砖木结构)的合法性、实际用途及价值确认。
1.合法性认定程序。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村(居)委会调查、公示并经江北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给予认定。
2.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房屋,在《征求意见公告》发布前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持续纳税凭证的,按商业性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给予补偿。
3.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房屋,在《征求意见公告》发布前实际用作办公的,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持续纳税凭证的,按照实际用途的评估价值的70%给予补偿。
4.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房屋用作工业的,按照实际用途的评估价值扣除地价及完善手续的相关费用后给予补偿。
5.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房屋用作住宅的,按实际用途的评估价值扣除完善手续的相关费用后给予补偿。
(五)对于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房屋及产权登记为住宅或为工业的房屋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用途的,由江北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工商、税务部门调查认定。
(六)其他合法建(构)筑物和附着物参照《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相关标准给予补偿。
五、搬迁补助费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搬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2元/㎡,不足500元按500元补助;
(二)有线电视移装费:468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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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