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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苏教规〔2010〕1号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自2005年1月30日《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和2006年8月8日《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随着民办非学历教育事业的发展,通过各地试行,现行的规定和管理办法有必要作相应的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管理职责和细化有关条款,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民办教育非学历设置管理通知

抄送:教育部,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0年1月12日印发

1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臵和管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系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的培训、进修、专修学院(学校、中心)。

第三条

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合法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需要,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设置申请

第五条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二)教育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决策机构”)及其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三)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

(五)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

(七)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队伍;

(八)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九)具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十)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遵照《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臵标准》(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由举办者向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

凡社会组织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同级教育行政审批机关申报。

凡个人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审批机关申报。

凡申请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经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凡申请举办卫生、体育、艺术、保安等内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申报前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


(未完,全文共11331字,当前显示148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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